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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北**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庄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5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6月14日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西二环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190045号灯杆处时与陈某某驾驶正在进行环卫作业的“跃迪”牌电动四轮(二环保洁4--10)清扫作业车追尾相撞,造成环卫工人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次日陈福双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贺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贺某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医院配合陈某某救治缴费事项,传唤到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目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765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某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河北**厂关于贺某某现实表现的证明,贺某某悔过书,被害人亲属关于请求司法机关对贺某某从轻处理的意见,河北新华第二印刷厂关于从轻处理贺某某的请求,新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贺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中心电话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视频资料:事故经过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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