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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6********83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村委会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6时许,贺某某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棠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谷田镇焦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魏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上乘坐陈某)相碰撞,造成二车损坏,魏某某受伤。魏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因救治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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