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路**号,住肥东县**镇**村**组。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8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1日、2019年3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9日,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在肥东县**镇**村**组**层平房,并以每平方800元至980元不等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盛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江某某、管某某等人,非法获利806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