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8月2日,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9日)。
贵安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同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聊天,并以给李某某介绍工作为由让李某某通过微信发送定位,费某某接到李某某之后两人在贵阳市花溪区逛街,同日晚费某某将李某某带到贵安新区**镇**村**组**宾馆去开房,进入房间费某某反锁房门后对李某某实施强奸,并且以口头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该男子去洗澡,洗完澡后又以威胁方式同李某某第二次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安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违背了妇女意志并使用了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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