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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驾驶甘K****9小型轿车行驶至成县**镇**街**银行门口处时,被成县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4mg/100ml,后依法提取费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67.69mg/100ml。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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