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7号
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科技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层**号,实际经营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国际中心**号楼**座**室,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汉族,高中文化,贵阳**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道**路**栋**号,现住址:浙江省宁海县**居委会**栋**号。2017年9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院于2019年7月6日以贵阳**科技有限公司、钱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日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将本案撤回起诉,同年7月6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国际中心**号楼**座**室设立“**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网站(网址:****),公司实际负责人钱某某在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虚构其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开设有5星级大酒店和其名下的“**之行”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与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政府签订一份意向合同,准备在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建设5星级酒店,2017年6月,钱某某用与都匀市开发区签订的意向性合同向3000余名受害人虚构其在都匀市已和开发区签订正式合同并即将修建五星级酒店实体企业的事实为由,向3000余名受害人收取5000元的投资款,共计骗得800余万元,骗得此款后,钱某某购买了一台宾利轿车花费200万元,剩余资金被其挥霍。
本院经依法审查并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单位**科技有限公司、不被起诉人钱某某如何实施集资诈骗,集资诈骗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之行科技有限公诉、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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