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省**建材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值班律师:杨政,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省**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建材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三都段)河道治理工程***料场(**)采矿权,2020年6月份左右,贵州省**建材有限公司在尚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开始擅自实施开采石料,经专业人员调查、测算,贵州省**建材有限公司开采石料导致林地毁坏面积共计48.5亩(无蓄积),案发后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到三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贵州省**建材有限公司积极办理林地使用权证并于2020年6月15日取得该石料场所占林地使用同意书,同时贵州省**建材有限公司系县重点企业,积极为社会经济发展捐款、捐物,为三都县打赢脱贫攻坚展和“六稳”、“六保”作出贡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省**建材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擅自非法占用农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被不起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单位积极补办并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依法可从宽处罚;贵州**建材有限公司系县重点企业,为三都县县打赢脱贫攻坚、“六稳”、“六保”作出贡献,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认定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及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精神,决定对贵州省**建材有限公司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