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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贡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贡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9********,蒙古族,高中文化,开鲁**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贡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镇**街自东向西行至**公园南侧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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