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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等罪)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68********,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31日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判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4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移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8日)。

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

2006年以来,祁某某组织马某甲、陆某某、李某甲、姜某某、陈某某、马某乙在赌场上放账、抽头渔利,以此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及前科人员为该团伙服务。2014年至2016年,祁某某又在金川区**路**地段的门面房经营金昌**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继续召集某某、成某某、李某甲、马某甲、陈某某等人形成团伙攫取利益。从2006年起,祁某某通过开设赌场、歌舞厅、游戏厅,陆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逐步从犯罪团伙发展为黑恶犯罪集团,并组织以上人员非法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经营歌舞厅、游戏厅、贸易公司发放高利贷并暴力讨债,陆续积累资金。

该黑恶犯罪集团就是通过发放高利贷,采用暴力、软暴力讨债,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抢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逼着他人债台高筑、倾家荡产、流离失所、妻离子散、抹脖、服毒自杀。

二、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4年5月30日,祁某某向王某甲、秦某某发放高利贷人民币100万元,扣除砍头息10万,实际给付9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角,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100万元的月利息是10万元。王某甲、秦某某连续还款5个月利息,计人民币50万元。2014年11月份开始二人无力偿还本金、利息,祁某某开始讨要债务。王某甲遂到嘉峪关市向张某甲讨要其所欠人民币200万元的债务,2014年11月底,祁某某先后雇佣马某甲、王某乙、一个矮胖小伙(身份未确定)、李某甲、沈某某、鲁某某、陈某某、王某丙、姜某某、魏某某、某某居住在嘉峪关**大酒店向王某甲、张某甲讨要债务,食宿费用由王某甲、张某甲支付,张某甲因无力还债逃离。祁某某分批次雇佣马某甲、王某乙、一个矮胖小伙、李某甲、沈某某、鲁某某、陈某某、王某丙、姜某某、魏某某、某某至嘉峪关市。祁某某安排其一伙分组,强行将王某甲看押在张某甲位于嘉峪关市**小区**栋**口**楼**室暂住屋内,将王某甲、张某甲之妻罗某某拘禁逼要债务,长达四十余天。期间,祁某某、李某甲、一个矮胖小伙开车将王某甲押解到金昌市金川区王某甲家中,向其妻高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充当祁某某一伙讨要债务的费用。拘禁期间,祁某某、李某甲、马某甲、陈某某、鲁某某、沈某某多次采用殴打、辱骂、变相虐待等方式向王某甲和罗某某通要债务。祁某某一伙将罗某某的家践踏的乱七八糟。期间,王某甲偿还祁某某1万元,罗某某给祁某某偿还2.5万元(转账2.5万),祁某某均未打收条。在此期间,祁某某、李某甲、马某甲、鲁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等人对王某甲殴打、威胁,致其伤病就诊,祁某某等还拒绝王某甲住院治疗。在祁某某一伙的蹂躏下,罗某某多次给祁某某一伙下跪告饶,宽限还款期限,祁某某一伙不予理睬。王某甲、罗某某在祁某某一伙的摧残下多次产生轻生的念头。一天,罗某某持刀抹脖自杀,祁某某等人还说“你让她死,她能死掉吗”“她死了与我无关”,罗某某大儿子张某乙见状将刀夺下,自杀未成。一天,王某甲被祁某某一伙殴打折磨得要跳楼自杀,后被看守王某丙发现阻止。在此期间,张某甲支付嘉峪关**宾馆住宿费1.5万元。祁某某将王某甲、罗某某拘禁期间偿还的十几万元债务,采用不打收条的方式,抵赖为其一伙的食宿、工资、日常花销。祁某某敲诈勒索数额6万元。在此期间,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2015年1月份,祁某某、李某甲、马某甲等人在嘉峪关市向王某甲、罗某某讨债无果后,祁某某、鲁某某、李某甲、马某甲、王某丙押着王某甲、罗某某到永昌县**镇**路**厂家属楼**口**楼**室张某甲的家中,强行入住继续逼债,长达三个月之久。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王某甲、张某甲的家人支付。期间,祁某某、李某甲、马某甲、姜某某、某某、魏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王某丙、张某丙、赵某某分组分期分批对王某甲、罗某某拘禁,对其殴打、辱骂。期间,祁某某、李某甲、马某甲将王某甲押至金川区宁远堡镇,签订“霸王”协议,强行将王某甲、秦某某位于金川区**镇的三个厂子(评估价值73.175万元),抵押给祁某某抵债。祁某某将厂子出租四年之久,收取租金6万元,未给王某甲、秦某某抵算债务。在祁某某授意下,李某甲、陈某某在2015年大年初三凌晨三点到罗某某家中向王某甲逼债,李某甲用拳脚对王某甲实施殴打,陈某某则威胁王某甲“如果不快点还钱,将你的腿打折”。期间,祁某某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将王某甲的甘C****0号中华牌小轿车(评估价值3.1万元)开走、使用长达四年之久,未给王某甲抵算债务。将张某甲、罗某某家的位于永昌县**镇的一套住宅楼、两层楼的宅基地、两亩耕地、土地证(上述自述价值50余万元),签订“霸王”协议,强行予以抵押,未向张某甲、罗某某折抵债务,致使张某甲父亲引发病症去世。期间,在祁某某向秦某某要债过程中,祁某某、李某甲、马某甲、姜某某、张某丙押着王某甲到秦某某位于金川区**住宅小区**栋**口**室的家中催讨债务,并对王某甲实施殴打,迫使秦某某还债,后秦某某给祁某某一伙每人一箱藏韵白酒用以抵债(每箱价值1800元,计9000元),祁某某等人才离开。期间,祁某某向秦某某要债时,与其发生口角,祁某某带领李某甲、马某甲、姜某某等人到金昌市人民检察院院内对秦某某实施殴打,在保安的劝阻下方才罢手。期间,王某甲给祁某某偿还1万元(刘某某转账),罗某某给祁某某偿还4.62万元(1万、1万、2万(张某甲转账)、3千元、1.2千元、2千元),秦某某向祁某某偿还10万元(3万、2万、5万(银行卡)),祁某某均未给王某甲、罗某某、秦某某出具收据。祁某某、李某甲、马某甲押着王某甲多次到金川区上海路金华泰烟酒超市赊欠软中华烟、五粮液酒、苏烟(计价值12290元),供其一伙消费。祁某某、李某甲、马某甲、姜某某、魏某某等人押着王某甲先后两次在金川区宁远堡镇羊肉馆,让王某甲赊账吃喝消费(计1000余元),祁某某因未向王某甲、罗某某讨要到债款,泄愤将罗某某家中的大米、馒头撒落在地,厨房水管打开不关、清油倒入下水道中,并说“不还钱,还想吃饭”。2015年4月25日,祁某某、李某甲、马某甲、陈某某、赵某某、王某丙等人在罗某某家中向王某甲及罗某某讨债时,采取用水泼身体、用踩鞋垫盖头、拖鞋抽打头部的方式逼迫罗某某借债还款,并强迫王某甲给罗某某下跪催债无果后,赵某某将罗某某踹下楼梯,方才罢休,导致罗某某昏迷住院。涉嫌敲诈勒索金额13.949万元,涉嫌强迫交易金额73.175万元,某某涉嫌强迫交易金额3.1万元。在此期间,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强迫交易罪。

3、2014年11月,祁某某给王某丁借贷人民币3万,月息1角,扣除砍头息3000元,实际给付2.7万。王某丁给祁某某陆续还4个月利息,计1.2万元。2015年6月又向祁某某借款1万,月息1角,扣除砍头息1000元,实际给付0.9万,后利滚利与前期的本金及利息又给祁某某写了一张5万元借条。期间,祁某某、李某甲采用辱骂、威胁的方式向王某丁索要债务。2015年10月份,祁某某派某某、姓白的小伙及一不认识的小伙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王某丁居住的宾馆,采用辱骂、耍赖、尾随、滞留在住处的方式,向王某丁索要债务。祁某某在通话中刻意要求王某丁承担某某一伙索要债务的费用,王某丁无奈之下,给某某一伙写了1.2万元的借条,某某一伙方才离去。之后祁某某经常打电话,采用辱骂的方式向王某丁索要债务。2016年10月,祁某某在家中利滚利采用殴打的方式,强迫王某丁写5万元、7万元的两张借条,逼迫王某丁继续还钱。王某丁向祁某某、李某甲共还款6000元。2017年7月,祁某某以5万和7万的借条将王某丁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庭审期间,祁某某隐瞒借款、还款的真相,致使法院判处王某丁向祁某某偿还本金、违约金12.72万元。2018年7月,祁某某在王某丁家中将价值2.16万元的12箱(6瓶装52度藏韵十年)白酒,以1万元的价格强行抵债。强迫交易金额2.16万元;某某敲诈勒索金额1.2万元;某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4、2016年4月19日,陆某某、某某预谋以某某为担保人、给李某乙借高利贷5万,砍头息1万,实际给付4万,借款期限2个月。一个月后,李某乙躲债逃离家园,某某多次向李某乙家人讨要债务,强行将李某乙的广汽一传祺甘C****1小轿车抵押,迫使向李某乙家人还债。2016年6月15日,李某乙之子李某丙给某某还款5.2万元(其中2000元作为利息),才将甘C****1小轿车赎回来。期间,李某乙因债务压力喝农药,抢救无效死亡。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认定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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