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豆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豆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豆某某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甘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秦安县北坛街中医院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8.8mg/100ml,后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16.53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豆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豆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