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住宁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宁某某商务局向宁某某公安局移送谷某某非法经营案。经查:1、2020年3月7日,宁某某商务局在凤凰镇孙家庄村村北查获谷某某非法经营的加油点,查获柴油30.29吨,鉴定价值为163203元。2、2018年至2019年,谷某某向**公司非法销售柴油,合计393007元。3、2018年,谷某某向**公司非法销售柴油,合计64250元。
经鉴定,谷某某经营的柴油型号为0♯,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其中闪点(闭口)为63℃。
本院认为,谷某某经营柴油(闪点(闭口)为63℃)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