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3********,汉族,大学本科,绥化市北林区**局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6日补查后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年初,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路**律师司法所内,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经济纠纷案件需要律师费、立案费和诉讼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81000元人民币,已还13000元,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将剩余68000 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有代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资质,是被害人李某某经亲属的介绍主动找谷某某为其代理,而不是谷某某主动找被害人办理民事纠纷案件。其次,谷某某收到律师费、立案费、诉讼保全费8.1万元后,没有按照与李某某的约定去办理立案和诉讼保全,而是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没有将上述事项告知李某某,谷某某有隐瞒事实的行为。但谷某某在收钱的同时是否有将该8.1万元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不清,即其是想骗取这8.1万元还是在收到8.1万元后私自占用、处分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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