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户籍地河北省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路**房。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已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至本市南开区西营门外大街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饭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在饭店内餐椅上睡觉之机,临时起意盗走被害人放置于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后逃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家属主动代为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400元,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身份证明,退赔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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