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62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镇**村**村民小组**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因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停车位发生过纠纷,2020年9月16日6时许,见刘某某的**牌小车(车牌号:粤BF****)停放在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与**号楼两栋楼之间,遂用一把剪刀将该小汽车车身漆面多处划伤,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6500元。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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