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在其丈夫肖某甲手机中发现被害人姚某某发给肖某甲的信息和裸体视频后,来到池州市贵池区**镇**村村委会找到姚某某,称姚某某花了肖某甲的钱,要姚某某把钱还回来,谷某某并要求姚某某不再与肖某甲联系,否则就将姚某某的裸体视频予以公开。后两人发生争吵,不欢而散。2019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与其女儿肖某乙和肖某丙(另案处理)来到**村村委会,找姚某某索要钱财无果后,肖某丙和肖某乙将谷某某送回家。后肖某丙和肖某乙又返回**村村委会,要求姚某某赔偿家庭经济损失5万元钱,并要求其写下保证书,承诺与其父亲肖某甲断绝关系,否则就将姚某某裸体视频公开,姚某某迫于无奈同意肖某丙的条件。2019年4月9日,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肖某丙3万元钱。后肖某丙取出3万元给了谷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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