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77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道**栋**,工作单位为**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6****号牌小型汽车,从龙岗区六约社区**烧烤出发,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69mg/100ml。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