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77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道**栋**,工作单位为**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6****号牌小型汽车,从龙岗区六约社区**烧烤出发,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69mg/100ml。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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