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新疆**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号**公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智,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时5分,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酒后驾驶新AW****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外环路北向南行驶至昊元上品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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