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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谷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新疆**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公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9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智,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时5分,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酒后驾驶新AW****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外环路北向南行驶至昊元上品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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