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宁河县**镇**庄**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2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驾驶津RW****号轻型自卸货车,沿丰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小张各庄镇大张各庄村路段时,将前方查看车辆状况的党某某撞倒,致党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9.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谷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供述;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谷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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