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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乙故意毁坏财物)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乙,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组**号楼**,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园**号楼**单元**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 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甲、谷某乙因琐事一同到王某某承包地内将王某某种植的南国梨树、榛子树锯断。经鉴定:王某某家被锯树木价值人民币18880元。被不起诉人谷某甲、谷某乙于2020年5月13日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22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罚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已自行达成和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谷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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