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谯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齐河县**镇**小学教师,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谯某某驾驶鲁A*****小型轿车,沿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安南路路口处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经十西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该处,轿车右侧前部与电动二轮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谯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谯某某积极救助伤员,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均已过付,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谯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其谅解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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