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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14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期**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谭某乙筹集160万元资金,邀约邹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驾驶临牌川A345**绿色丰田越野车、川A297**黑色辉腾轿车窜至福建龙岩购买麻黄素。22日19时许 ,谭某乙在龙岩枫时光酒店联系上卖家曹某某,看完麻黄素样品后以160万元的价格从曹某某处购买5袋麻黄素。在福建龙岩万达广场附近加油站旁的辅道上,谭某乙、肖某某、曹某某将曹某某车上的5袋麻黄素搬运到临牌川A345**绿色丰田越野车上,由谭某乙安排邹某某、曾某某驾驶川A297**黑色辉腾轿车在返回成都的途中,为其在前面望风,逃避检查,肖某某、谭某乙驾驶搭载5袋麻黄素的临牌川A3456**丰田车在后尾随返回成都,行至重庆武隆高速公路服务区,邹某某、曾某某驾驶川A297**黑色辉腾轿车先行返回遂宁,在从武隆返回成都的途中,谭某乙联系何某某、被不起诉人谭某甲驾驶川AP67**黑色奥迪轿车到成安渝高速朝阳收费站接应,并在朝阳收费站外的偏僻小路上,由谭某乙、肖某某、何某某、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将丰田车后备箱内的5袋麻黄素搬运至川AP67**黑色奥迪轿车后备箱,并由谭某乙、何某某驾驶川AP67**黑色奥迪轿车运载麻黄素,肖某某、被不起诉人谭某甲驾驶丰田车返回成都。23日18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天长路59号天府长城柏南郡小区地下停车场将犯罪嫌疑人谭某乙、何某某挡获,并从谭某乙驾驶的川AP67**黑色奥迪轿车后备箱内收缴、扣押5袋疑似麻黄素晶体,经称量5袋疑似麻黄素晶体净重92.4公斤。后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从川AP67**黑色奥迪轿车后备箱内收缴、扣押的5袋疑似麻黄素晶体抽样样品中均含有麻黄碱成分。

经本院依法审查后并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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