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晚,谭某甲驾驶自购的贵B3****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到普安县**镇**村**组村民谭某乙家,与其共同饮酒。期间,因接到妻子熊某某的电话说身体不适,急需到医院检查。谭某甲即于当晚20时许,从谭某乙家驾车返回**镇**村**组自己的家中,载上身体不适的妻子到**卫生院看病。行驶至**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在此处开展查缉的民警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谭某甲送检血样(检材编号:JC-DW-2020-1155-01)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0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谭某乙、熊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后果不大;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