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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8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少乐、霍文杰,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出于赏玩的目的,通过微信以人民币650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鹰嘴龟(学名:平胸龟)1只,后置于其居住的本市海珠区**巷**号三楼进行饲养。

2020年3月26日,公安机关至上址查获平胸龟1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平胸龟的幼体,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同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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