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路**公园**内,使用供电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谭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重量共计236.14克。
2020年6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行购买鱼苗,到柳江河江滨公园段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捕鱼工具、渔获物等物证;2.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已经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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