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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黄平县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人民检察2020年12月3日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黄平县**镇**村**坡门口的河沟内使用电鱼机电鱼,后经群众发现并举报,于当日在黄平县野洞河镇团坡村丰岩寨子被黄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捕鱼工具电鱼机一台、河鱼132条。经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用打鱼机电死的鱼进行分类称量,被电死的河鱼共132条,重0.97千克。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进行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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