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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居委会****单元**号,现住冷水江市**局附近民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设置资江冷水江段禁渔区与禁渔期的通告,明确资江浪石滩水电站大坝至下游布溪街道办事处郭家居委会与新化相邻水域为禁渔区,每年的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在禁渔区任何时间段及规定的禁渔期内,除娱乐性垂钓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捕捞活动。

2020年8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为捕捞河鱼来到冷水江市布溪江南市场地段附近的资江河段岸边禁渔区,将携带的12副地笼网放入资江河。次日6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和冷水江市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在资江河水域巡查至冷水江市布溪江南市场地段时,将正在收回地笼网的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抓获,当场扣押地笼网12副,地笼网内的2条白线鱼及2条泥鳅被现场放生。到案后,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向冷水江市渔政管理站交纳修复渔业资源费用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地笼网图片;2.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认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交纳修复渔业资源费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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