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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某某,男,194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号,住井研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井研县公安局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位于井研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进行搜查,并从该处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该枪系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1982年在井研县**镇**街上从一名叫“黑八儿”的人(已去世)那里以120元的价格购买,截至案发时已多年未使用。2020年9月7日,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疑似枪支进行鉴定,并出具川乐公物鉴痕字【2020】94号文书,鉴定意见为:送检可疑枪支认定为枪支。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谭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一支疑似火药枪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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