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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拘禁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现在贵州省都匀市****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日被丹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2019年11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分4次借款100万元给被害人池某某、张某某,月息4分。2015年期间,肖某某(另案处理)亦借款给池某某、张某某。由于池某某、张某某未能及时偿还肖某某、谭某某的借款,2015年11月10日16时许,谭某某授意陈某某(另案处理)电话通知池某某、张某某二人到贵州苑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谈还款事宜,因商谈未果,谭某某害怕池某某、张某某逃跑无法追到欠款,遂让陈某某帮忙叫人对二人进行看守。尔后陈某某指使吴某某、何某某、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将池某某、张某某二人带到丹寨县迎宾馆8015房间采取“轮流看守”的方式实施非法拘禁,该二人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51余小时。事后谭某某为陈某某购买衣服,为吴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发放红包,表示感谢。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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