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4日一次退查,3月13日一次退查重收;于2020年4月13日二次退查,5月13日二次退查重收。
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日凌晨,谭某某伙同刘某某窜至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及南雄市雄州街道电力苑附近,使用网上购买的伪基站采集设备及嗅探设备,通过采集设备采集号码,劫持手机号码,截获短信验证码的方式,试图对被害人的电话号码进行盗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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