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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三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8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宿迁市泗阳县**小区G**-**。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鑫峰  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

本案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 月3日向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6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杨某某(另案处理)制售假酒的情况下,仍从其手中购买洋河天之蓝、梦三、梦六等系列假酒向徐某某、朱某某、韩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达6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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