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所在地山东省**市**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李某甲在山东莱州市通过微信群认识邓某某(微信名为“小猪**”),邓某某让李某甲提供用于转移电信诈骗所得赃款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并承诺给其提成。李某甲找到谭某某一起提供用于接收赃款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并承诺给谭某某按比例抽成。李某甲、谭某某将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对方后,该2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陆续收到多位不同身份的人员转入的钱款,并按照邓某某的要求,将微信收到的钱款提现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给邓某某提供的账户。李某甲、谭某某在接受多人转账钱款后,微信收款功能因举报被封停,该2人明知其微信账户所得款项为非法所得,且为获得利益,仍向包括吕某某在内的他人多次借用微信收款二维码为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提供帮助。
2019年8月20日,邓某某添加被害人李某乙微信,谎称其公司有发红包双倍返还现金活动,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害人李某乙给对方提供的收款人为杰哥(由李某甲、谭某某向电信诈骗嫌疑人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转账3000元人民币,发现被骗。2019年9月25日邓某某再次利用相同手段通过李某甲、谭某某提供的微信昵称为杰哥的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高鹏冉2800元人民币。李某甲、谭某某使用借来的杰哥微信收款二维码获取到被害人高某某转转账赃款后,通过提现至银行卡再转账给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从而获取按比例提成的非法利益。经审查查明,从2019年8月至今,李某甲、谭某某多次为电信诈骗团伙累计转账赃款金额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认定谭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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