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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3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7时许,谭某某骑自己两轮电动车到团山镇高新区***园工地食堂送菜,当把自己车停放在该工地时,发现工地三车停放处彭林的江淮电动车在此停放,钥匙未拔,谭某某见财起意,趁周围无人之际,把自己的车放好后将该车盗走,并骑走藏匿于**镇****市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为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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