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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8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7月14日重新移送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16-14号张某某经营的按摩店内,在按摩过程中,趁人不备,窃得季某某现金人民币2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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