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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伐林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四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48********,汉族,文盲,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0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修建房屋需要木材,在未经集体同意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在邻水县**镇**村**组集体林内砍伐杉树58株。经鉴定,被砍伐的杉树立木蓄积为10.143立方米。

另查明,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到邻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邻水县**镇**村**组补栽了杉树幼苗680株。

本院认为,谭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明知集体林木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故意盗伐,且数量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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