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97********,汉族,小学文化,系吉林**饭店**,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因涉嫌过失爆炸,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过失爆炸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过失爆炸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 日将该案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0日将该案重新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系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我有一池虾”饭店**。2019年8月1日晚11时许,饭店经营**店时,被不起诉人与服务生陈某某等人一起离开饭店。由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疏忽对厨房液化气罐的检查和关闭,导致液化气罐泄露。引发火灾饭店旁的火锅店等店铺,及周围二十余辆机动车受损,价值近几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过失导致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过失爆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