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1********,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7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谭某甲购买了位钟山县**乡**村委**村“**”谭某乙、谭某丙等人的松树木山,谭某甲办理了4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将购买木山出售给谭某丁,谭某丁于2017年底雇请毕某某等人按照谭某甲指定的范围砍伐松树,谭某甲在没有清楚批准砍伐的范围情况下,超过砍伐证批准的范围指定谭某丁砍伐松树,后谭某甲在伐区种植了茶树。经鉴定:谭某甲指定谭某丁砍伐超出砍伐证批准范围砍伐的松树蓄积量23立方米,出材量16立方米。2020年1月7日,谭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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