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滥伐林木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至5月12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盘州市**镇**村**组(**至**通村公路旁,小地名:**)的其家林木砍伐70棵(其中一颗枯死木,8棵雪压木)。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对谭某某砍伐的林木进行检验,谭某某砍伐的林木材积为15.884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22.6924立方米;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谭某某滥伐的林木进行认定,谭某某滥伐林木的经济价值为7942.35元。

另查明,被起诉人系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