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单位新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0688,单位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镇**路原**所,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051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新疆昌吉市**号**园**幢**单元**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达坂城森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3日我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31日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达坂城森林派出所补后重报;2020年5月15日我院将本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15日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达坂城森林派出所补后重报。
达坂城森林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阿克苏至大河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由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承建。2017年3月,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投标。2017年4月,新疆**有限公司竞标后中标,并具体负责施工建设。项目施工时间为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具体施工地点为达坂城区阿克苏乡至大河沿村,为公路的改扩建项目。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取得林地征占用相关许可手续。
该项目涉及宗地,达坂城区高崖子牧场工作站及牧民持有草原使用证,并由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高崖子牧场工作站、达坂城区交通局、达坂城区草原监理所(草原防火办公室)、达坂城区阿克苏乡人民政府、达坂城区东沟乡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使用草原补偿协议,并对所占用草原进行了补偿。
2019年12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新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嫌占林地面积为25835平方米(约为38.7亩);其中防护林地面积为24941平方米(约为37.4亩);其他林地面积为894平方米(约为1.3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单位新疆**有限公司作为阿克苏至大河沿旅游公路工程的施工方虽然实施了占用林地38.7亩的行为,但该占地行为是按照发包方乌鲁木齐市交通局要求而为之,是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行为,新疆**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仅仅是按照施工合同和图纸的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其并不是办理该工程相关用地手续的实际责任人,因此新疆**有限公司不具有违法土地管理法规,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故意,本院认为达坂城森林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新疆**有限公司和谭某某不起诉。
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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