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镇**社区居委会。无前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至28日期间,王某丙(已起诉)招揽彭某甲、向某某、彭某乙(均已起诉)、谭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的**酒店四楼**休闲会所,以提供手淫、口淫等方式组织9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其中,彭某甲负责财务和后勤工作;向某某负责对失足妇女培训、招揽和接待嫖客;彭某乙负责招揽和接待嫖客。谭某某和余某某负责前台登记、收银工作。
2020年4月28日19时许,公安民警检查**休闲会所,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失足妇女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陆某某和嫖客王某乙、谢某某、陈某某、李某丙。
经统计,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7日**休闲会所提供卖淫活动的营业额共计15163元。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后,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休闲会所位置平面图、搜查证、提取笔录、王某丙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租赁合同、收条、考勤表、技师休假请假规则、技师规章制度、**休闲会所保底协议、劳动合同表、营业日报表、结账单等;2.证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陆某某、王某乙、谢某某、陈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王某丙、彭某甲、向某某、彭某乙、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帮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从谭某某处扣押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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