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2019年8月因房屋漏水问题与楼上邻居周某某父亲发生纠纷,后心生不满。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多次采用用弹弓打车门、用锥子捅轮胎等方式毁坏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小区**栋楼下的银灰色捷途汽车及本田两轮摩托车。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谭某某故意损坏被害人周某某的汽车、摩托车的价值为306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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