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8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现暂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20时许,谭某某因其工作的公司未支付其工资,酒后对其工长王某某称要去砸正在施工的青岛市黄岛区**地铁站综合楼的玻璃。王某某遂给地铁站幕墙施工负责人陈某某打电话询问工资之事,陈某某称再过几天,谭某某要去砸就去。谭某某听后就去了工地。后王某某与其他同事赶到工地,发现综合楼的许多玻璃被砸坏,并在综合楼五楼发现谭某某蹲在地上。后谭某某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由于醉酒,谭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对其到达工地之后的事情记不清楚。
经现场勘查,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地铁站综合楼六楼发现“T”型铁工具一把,二楼至五楼共133块型号为“6钢化单银Low-E+12A+6钢化”的中空玻璃被砸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该项无需价格认定,以实际供货价格为准。2019年4月22日,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工区项目经理部出具说明,并提供《物资买卖合同》,估算上述损失的价值为人民币41479.24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认可其实施了砸玻璃的行为,并自愿与被害单位和解,全部赔偿被损坏玻璃,由谭某某出具欠条,欠款从其以后的务工工资中扣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物资买卖合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因索要工资问题被拒绝,其应对酒后的冲动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最终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用自己的工资赔偿损失,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应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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