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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27日17时许,受害人勉某某报称当日16时许其与妻子马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商业街**号铺的裁缝店改衣服时,因修改的质量问题和裁缝店的老板谭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在受害人勉某某开动电动车离开时,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拿着一张椅子扔向受害人,在没有扔中受害人的情况下,追到受害人并抓住其电动车车尾致使受害人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其手机掉到地上,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和其妹夫孙某某用拳头殴打受害人勉某某的面部和上身,致使受害人勉某某被打过程中再次摔倒,造成掉了两颗门牙、左手舟骨骨折、两个膝盖受伤、手机被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摔坏的后果。经法医鉴定,伤者勉某某所受的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舟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花都区公安分局民警将嫌疑人谭某某和孙某某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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