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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景洪市×××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妻子黄某某在景洪市**栋**号家中因为教育女儿谭某甲的问题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谭某某用拳头将黄某某鼻子打伤。

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人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黄某某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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