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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镇**村**社,住吉林省长春市**区**镇**名城小区**栋**门**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28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入于某甲伙同于某乙和谭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惠泽园小区路南,因为麻将馆子琐事同郭某某发生口角后,将郭某某打伤,被害人郭某某的左眼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面部胸部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亚明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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