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宋某某(已判决)在武胜县沿口镇城区多次盗窃电动车,并将电动车的电瓶卖给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武胜县**镇**巷**号所开的废品收购门市。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电瓶在被盗时的价格为人民币9249.0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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