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 月29日,高某某被一名自称是**会员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办理会员升级为由诈骗现金88500元。经研判: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使用涉案银行卡为一陌生人在广东省湛江市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四次取走现金共计17900元。谭某某获得一千元的好处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现本案无证据证实被害人高某某被骗的现金就是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为他人转移的现金。因此,谭某某所取的现金是否是犯罪所得无法证实。临河区公安局认定谭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