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镇**村**号,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牟洪春,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明知王某(另案处理)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以个人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1张及U盾共同出售给王某。后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利用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9)结算金额共计13633287.66元。后谭某某自动投案。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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