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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村,于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7日两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刘某甲(已判刑)为争揽工程,多次纠集社会人员以各种借口窜至潘某某泰府名邸工地,期间采用恐吓、威胁、殴打项目施工人员等方式,致使工程项目多次停工,社会影响恶劣。2016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刘某甲为承揽该项目部工程,邀集刘某乙、李某某(以上两人均已判刑)等人再次窜至泰府名邸项目部,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受邀后跟随刘某甲等人一起赶往项目部。到达项目部后,其方知刘某甲等人系到泰府名邸工地闹事停工,但并未离开。在泰府名邸项目部门前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等人持木棍无故围殴项目经理许某某,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不予制止并阻拦项目部拉架人员,致使项目部经理许某某被打伤住院。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谭龙龙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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