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9日,因抢劫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并处罚款1000元。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0时57分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持未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红色田小车沿船山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长湖派出所位置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酒精检测值为120mg/100mL。经抽血送检,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谭某某体内乙醇含量88.45mg/100mL。经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属于醉酒驾驶。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属分局于2020年6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立案,经电话通知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归案。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