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8〕10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乡**村**组,现住湘潭市**经济开发区**栋。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湘潭市雨湖区**乡**村出发,在**收费站进入长潭西高速往湘潭市方向行驶,行至长潭西高速九华收费站时被执勤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l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06mg/d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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